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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清单

作者:东胜区物价办 来源:东胜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17-06-14 10:26
东胜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清单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收费依据 备注
一.教育          
  一.普通公办高中住宿费        
  1.六人间 250 元/学期 内发改费字〔2003〕623号  
  2.八人间 200 元/学期 内发改费字〔2003〕623号  
  二.学生公寓费        
  鄂尔多斯市东胜现代服务业管理学校        
  技工学校住宿费 500 元/生/学期 内发改费字[2004]1131号  
  技工学校学费 3500 元/人 内发改费字[2004]1131号  
  技工学校学费 4000 元/人    
  短期培训费 1300 元/人    
  三.考试考务费        
  中考考务费     鄂发改发〔2015〕91号  
  1.参加体育测试 180 元/人    
  2.不参加体育测试 150 元/人    
  五.保育费     内发改费字〔2014〕1700号
鄂发改费发〔2015〕272号
 
  1.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 500 元/人.月    
  2.盟市级示范幼儿园 400 元/人.月    
  3.一类甲级幼儿园 320 元/人.月    
  4.一类乙级幼儿园 280 元/人.月    
  5.其他类级幼儿园 210 元/人.月    
  6.寄宿制幼儿园住宿费 100 元/人.月    
二.公安        
  证照工本费        
  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申领居民身份证 20 元/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补领居民身份证 40 元/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临时居民身份证 10 元/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元/人次 内计费字〔2001〕1202号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100 元/人次    
  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考务费     内发改费字〔2015〕523号  
  1.报名费 20 元/人    
  2.考务费 50 元/人.科    
四.民政        
  殡葬服务费 见文件   内发改规范字〔2013〕6号  
五.国土资源        
  一.耕地造地费(开垦费) 耕地被占用前5年平均亩产值的   《土地管理法》
内财综〔1998〕410号
1.鄂府发〔2011〕83号按最低标准执行。
2.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税〔2014〕77号)。
  (一)占用一级基本农田 10-15倍    
  (二)占用二级基本农田 8-10倍    
  (三)占用一般耕地 5-7倍    
  二.土地复垦费 15000-75000 元/公顷 《土地管理法》
内财综字〔1998〕410号
1.鄂府发〔2011〕83号按最低标准执行。
2.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税〔2014〕77号)。
  三.土地闲置费 按出让或划拔土地价款20%   《土地管理法》
内政发〔2008〕14号
六.建设            
  一.污水处理费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国发〔2000〕36号
财综〔1997〕111号
内发改价字〔2009〕1981号
按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标准执行
  东胜区城市污水处理费 居民0.95;非居民1.4 元/吨 鄂发改费发〔2017〕124号  
  二.垃圾处理费(仅限事业单位)     计价格〔2002〕872号
内计费字〔2003〕951号
 
  东胜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见文件   鄂发改发〔2011〕743号  
七.交通        
  一.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     内交发〔1998〕383号
内交发〔2009〕38号
 
  1.路面类 见文件      
  2.路基类 见文件      
  3.桥梁.涵洞类 见文件      
  4.砌体类 见文件      
  5.附属设施类 见文件      
  6.临时或永久占用类 见文件      
  7.其它类 见文件     第一.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桥涵补偿费已取消收费(财综〔2011〕127号)
  8.绿化费 见文件      
八.水利           
  一.水资源费 见文件 元/立方米 财综[2011]19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内政发〔2014〕127号
 
  (一)居民类用水 见文件 元/立方米    
  (二)工业.建筑业用水 见文件 元/立方米    
  (三)农业生产用水 见文件 元/立方米    
  (四)施工、矿产排水 见文件 元/立方米    
  (五)火力发电用水(元/kwh) 见文件 元/KWH    
  (六)水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 见文件 元/KWH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 见文件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内政发〔1995〕163号
内财非税规〔2015〕18号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29条“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将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费等取消”。目前自治区正在制定标准。
九.农牧业            
  草原植被恢复费     财综〔2010〕29号
发改价格〔2010〕1235号
内政发〔2012〕8号
 
  (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        
  1.基本草原 2500 元/亩    
  2.其他草原 1500 元/亩    
  (二)临时占用草原        
  1.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 4 元/平方米    
  2.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等 10 元/平方米    
  3.经营性旅游活动区 0.1 元/平方米    
  4.临时作业生活区、物资堆放场等 2 元/平方米    
  5.车辆临时行驶道路 0.6 元/平方米    
  6.影视拍摄等 0.5 元/平方米    
  (三)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        
  1.采集(收购)者 15% 市场价   以前一年市场平均收购价格收取。
十.卫生计生        
  社会抚养费        
  1.符合生育政策,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 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31日)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按照计征基数征收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31日)  
  3.超出《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31日)  
  4.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31日)  
十一.法院        
  一.诉讼费     国务院令第481号
财行〔2003〕275号
内发改费字〔2011〕214号
 
  (一)民事案件 50-100 元/件  
  (二)财产案件      
  1.不超过1万元 50 元/件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2.50%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2%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0%    
  5.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 1%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0.90%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0.80%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70%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0.60%    
  10.超2000万元的部分 0.50%    
  (三)非财产案件 标准见文件      
  (四)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 元/件    
  2.其他行政案件 50 元/件    
  (五)劳动争议案件 10 元/件    
  (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500-1000 元/件 国务院令第481号
财行[2003]275号
 
  (七)破产案件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国务院令第481号  
  (八)管辖权异议(按最低标准收取) 50-100 国务院令第481号  
  (九)申请执行案件     国务院令第481号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按最低标准收取) 50-500 元/件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  50 元/件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0%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50%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0.10%    
  (十)申请保全措施     国务院令第481号  
  1.不满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30 元/件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0%  
  (十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 元/件 国务院令第481号  
十二.环境保护            
  排污收费           见文件   财综〔2003〕88号
国务院令第369号
发改委.环保总局等四部委第31号令
发改价格〔2014〕2008号
内发改费字[2015]1129号
   1.城镇原煤散烧商业网点、营业炉灶排污费取消(内财非税〔2009〕112号)
   2.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对列入目录的限制类相关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按收费标准加0.2倍计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内发改费字[2015]1129号)
  (一)污水排污 70个标准  
  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 1.4 元/污染当量
  (二)废气排污 49个标准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 1.26 元/公斤 内发改费字〔2008〕1543号
内发改费字[2015]1129号
       氮氧化物排污费 1.26 元/公斤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     发改委.环保总局等四部委第31号令
  1.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保标准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他渣(包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2.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吨1000元      
  3.工业烟粉尘排放费 0.6 元/污染当量(折2.4元/公斤) 内发改费字[2015]1129号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16个标准   发改委.环保总局等四部委第31号令
十三.文化        
  一.文化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     〔1990〕文物字第248号
计价费字〔1997〕1220号
内财非税〔2007〕414号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内财非税〔2015〕23号)。
  1.考古调查费 500—1000 元/km2   调查面积不足1km2按1km2计。
  2.普通勘探费 见文件 元/100㎡    
  3.重点勘探费 见文件 元/100㎡    
  4.考古发掘费 见文件 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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