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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作者:郭耀 来源:东胜区就业服务局 发布时间:2018-05-09 09:13
  一、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3.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1.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申报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保补贴审核至社保缴费当月。 

  3.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四、社会保险补贴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符合条件的人员请于2018年10月31日前进行办理,如未按规定时间或个人原因滞后提交申请及缴费的,视同自动放弃2018年度享受社保补贴资格,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所需材料:申请人须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五、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实行“先认定后上岗”、“先缴纳后补贴”的办法,按年(月)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资金的拨付。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初审并汇总后报当地就业部门复核,由就业部门拔付补贴资金至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并由其负责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申请者本人。 

  有下列情况应停止当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 

  1.与各类用人单位鉴定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地区缴费的; 

  4.当年领取或持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合伙经营; 

  5.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 

  6.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 

  六、其它相关事宜 

  1.凡申领社保保险补贴的人员必须通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往年申领人员也需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请申领人务必于上述规定时间内到申报地点申报,年度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3.请申领人务必留存缴纳养老保险单据复印件,原件收回后不予复印。 

  4.人力资源和财政部门发现不符合补贴条件非法骗取补贴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资金;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证》并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残疾人; 

  (三)经申报确认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五)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七)具有鄂尔多斯户籍,毕业3年以上仍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77-5125909 

  地 址:联邦大厦A座西厅三楼资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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