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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就业服务局关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作者:东胜区就业局 来源:东胜区就业局 发布时间:2018-01-22 16:14

  一、《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一)《就业创业证》是全国统一样式,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发放。 

  (二)劳动者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二寸彩照两张,据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登记表》,在辖区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同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由劳动者本人办理就业登记,向居住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三)劳动者在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从事自由职业期间,《就业创业证》由其本人保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在受聘期间,《就业创业证》由用人单位保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15日内将《就业创业证》及其它个人资料交劳动者本人,由本人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四)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遗失、损毁《就业创业证》的,应及时向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或就业登记备案的就业服务机构报失、申请补发,并提交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二寸彩色照片两张,据实填写《申请补发〈就业创业证〉登记表》。在《就业创业证》内记载最近一次就业或失业登记及享受各项扶持政策记录。 

  (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情况与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用人单位参保手续及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先查验《就业创业证》,对未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应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六)《就业创业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劳动者只能持一本《就业创业证》并使用唯一的编号。更换、补发《就业创业证》时,编号不得变更。《就业创业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创业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已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外省户籍劳动者再次进入自治区就业的,应使用自治区核发的原《就业创业证》。 

  (七)《就业创业证》的发放、登记和管理应统一使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二、就业登记 

  (一)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 

  1.劳动者个人信息情况(户口本、身份证); 

  2.就业单位基本情况; 

  3.就业类型、就业时间情况; 

  4.就业单位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 

  5.从事个体经营的持营业执照副本。 

  6.《就业创业证》设置的其他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时将其雇工同时进行就业登记,并提供雇工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初次就业人员,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用人单位持《就业创业证》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没有《就业创业证》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合同书(原件); 

  2.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职工花名册(加盖公章) 

  4.劳动者从事国家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就业创业证》(原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办《就业创业证》劳动者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实,经审核合格后,按照《就业创业证》规定内容填写核发《就业创业证》。 

  三、失业登记 

  (一)失业登记的范围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从农村牧区转移到城镇的失业人员; 

  5.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8.其他失业人员。 

  (二)符合失业登记范围内,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类申请失业登记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常住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农村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失业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3.城镇劳动者有就业经历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创业证》、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解聘的证明; 

  4.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创业证》及有关部门发给的停业、破产、停止经营证明; 

  5.其他失业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关部门发给的相关证明。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给予办理,在《就业创业证》中记载失业登记情况。 

  (四)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求职状况,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利用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加强对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掌握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或注销手续。 

  (五)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处收监执行的; 

  8.中止就业要求或6个月内三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477—5123710 

  东胜区人力资源市场地址:东胜区联邦大厦B座一楼2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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