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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医保局关于新生儿参保经办管理细则的通知(试行)

作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医保局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医保局 发布时间:2018-07-04 10:10

  为进一步规范新生儿参保管理,充分保障新生儿权益,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1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保障对象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任意一方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新生儿进行参保登记,免缴当年参保费,户籍不作限制。父母和新生儿户籍均不在我市,但任意一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可以享受上述政策;父母均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户籍在我市,不享受新生儿免费参保政策,按普通成人对待。

  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新生儿发生医疗费用死亡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二、保障时间

  1.新生儿出生当年: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新生儿,可免费办理参保登记,享受当年参保待遇。免费参保登记须在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逾期办理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均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待遇。

  2.新生儿出生次年: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缴费参保,参保待遇与普通成人一致。对12月份出生的新生儿,次年未能在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登记的,缴纳全额保费(上年度人均总筹资额标准),全年享受保障待遇。

  3.跨年度住院的新生儿,报销比例执行出院年度政策。

  三、参保地的确定

  新生儿的参保地应为父母双方任意一方在我市的医保参保地,优先选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一方的参保地为新生儿参保地,与新生儿户籍无关。具体如下:

  (1)父母分别在A旗和B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则新生儿可以任选一个旗区享受新生儿参保待遇;

  (2)父母一方在A旗参加职工医保,一方在B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在B旗享受新生儿参保待遇;

  (3)父母分别在A旗和B旗参加职工医保,则新生儿可以任选一个旗区享受新生儿参保待遇;

  (4)父母一方在A旗参加职工医保,一方参加市级职工医保,新生儿在A旗享受新生儿参保待遇;

  (5)父母双方均参加市级职工医保,或一方参加市级职工医保但另一方不在本市参保的,选择父母任意一方缴纳医保费的单位地址所在旗区享受新生儿参保待遇;

  (6)父母一方在A旗参加城乡居民或职工医保,另一方不在本市参保,新生儿可在A旗享受新生儿参保待遇。

  对于参保人可自行选择参保地的,各旗区不得无故拒绝参保申请。

  四、所需材料

  1. 参保登记表

  2. 出生医学证明

  3. 户口本

  4. 父母任意一方或监护人参保证明。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无需提供。

  5. 父母任意一方或监护人缴费单位地址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包含单位详细地址的有关证明)。仅父母均为市级职工医保或一方为市级职工医保但另一方不在本市参保的需要提供。

  6.死亡医学证明(新生儿死亡的需要提供)。

  咨询电话:0477-5115701

  办理地址:东胜区医保局业务大厅1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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