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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审计局

作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审计局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8-04-24 11:56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胜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5〕1号)精神,设立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审计局,为区人民政府主管审计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制定本级审计规章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对区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受区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的审计工作报告。 

  2.对区级安排的重点项目进行审计。 

  3.对全区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根据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对区人民政府和以区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进行审计。 

  8.对区属各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10.根据授权,对本区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可以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区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审计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卫、信访、政务公开、审计宣传和信息化等工作;负责行政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全区年度审计计划;编报全区审计业务统计报表和审计成果的统计分析;组织开展审计业务方面的调查研究;承担本局及所属二级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 

  (二)法规审理室 

  承担有关审计政策规定的起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审理复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行政事业审计室 

  负责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掌管使用的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促进资金的高效、合法使用,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对事业单位掌管的专项资金、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实行全面细致的审计监督,监督专项资金的投放分配和使用,使其投放准确、分配合理及时、使用合法有效。 

  (四)财政金融审计室 

  负责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对各乡镇的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财政信用资金等各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直接审计区所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并组织对全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 

  (五)社会事业保障审计室 

  组织对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其他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三、人员编制 

  区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另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名。 

  四、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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