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救急难”试点工作职责。
2.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公墓审批职责。
3.负责异地商会审批职责。
4.负责公益慈善工作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负责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负责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工作,增加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地方性政策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调相关部门,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负责军人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管理和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并落实其待遇。
(五)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上报和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六)负责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入学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贯彻执行孤儿、五保供养政策,制定和实施敬老院建设规划。
(七)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负责社会困难户的临时救济;落实六十年代精减老职工和“百分之四十人员”的生活补贴政策以及“三民”的定期定量补助。
(八)组织拟定和实施全区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组织实施健康产业园区建设;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残疾人就业和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区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以及管理和协调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
(九)负责东胜区与毗邻旗、全区各镇(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区域划分和边界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全区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地名法规,负责全区的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制定全区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一)负责拟定全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完善社会组织孵化体系;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负责《婚姻法》的贯彻落实,指导全区婚姻登记工作,积极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三)负责《收养法》的贯彻落实,承担全区的儿童收养工作,依法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
(十五)配合市救助站,做好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十六)发展老龄事业,指导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十七)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民政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机关政务和事务工作,组织草拟综合性文件;负责局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绩效考核、宣传、信访、人事、财务、工资、机构编制、安全保卫、网络维护和信息更新等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拟定全区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统筹规划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组织项目评审;组织拟定社工服务指导标准和考核评估指标,组织对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年度考核;负责全区社会工作的宣传、培训事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社工人才队伍的建设;指导、协调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工作。
(二)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室
负责全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区城镇和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负责完成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区划地名和勘界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地名法规,指导全区的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拟定全区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区划地名办公室开展东胜区与毗邻旗、全区各镇(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区域划分和边界纠纷调处工作,以及全区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优抚安置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现役军人(含武警)、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退休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负责现役军人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无工作的参战、参核退伍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等各类对象抚恤优待政策的贯彻落实;申报革命烈士的追认工作,申报因公致残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评定工作;指导烈士纪念物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军地双方互办实事,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双拥工作,积极做好双拥宣传。
(五)社会救灾救助室
组织灾害核查、上报和灾情发布,制定抗灾减灾措施,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转送赈灾物资。负责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贫困大学生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贯彻执行五保供养政策,拟定和实施敬老院建设规划;贯彻执行《收养法》,依法开展收养登记管理工作;配合市救助中心,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六)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和民间组织管理室
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监督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认证工作;贯彻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政策;负责全区的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依据《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婚姻习俗改革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研究拟定和实施殡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对殡葬用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殡葬用品行业秩序;推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的殡葬习俗;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做好殡葬服务工作。贯彻执行《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监督其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及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四、人员编制
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另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