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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

作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4-24 11:54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胜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5〕1号)精神,设立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为区人民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救急难”试点工作职责。 

  2.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公墓审批职责。 

  3.负责异地商会审批职责。 

  4.负责公益慈善工作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负责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负责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工作,增加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地方性政策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调相关部门,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负责军人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管理和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并落实其待遇。 

  (五)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上报和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六)负责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入学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贯彻执行孤儿、五保供养政策,制定和实施敬老院建设规划。 

  (七)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负责社会困难户的临时救济;落实六十年代精减老职工和“百分之四十人员”的生活补贴政策以及“三民”的定期定量补助。 

  (八)组织拟定和实施全区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组织实施健康产业园区建设;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残疾人就业和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区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以及管理和协调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 

  (九)负责东胜区与毗邻旗、全区各镇(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区域划分和边界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全区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地名法规,负责全区的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制定全区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一)负责拟定全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完善社会组织孵化体系;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负责《婚姻法》的贯彻落实,指导全区婚姻登记工作,积极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三)负责《收养法》的贯彻落实,承担全区的儿童收养工作,依法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 

  (十五)配合市救助站,做好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十六)发展老龄事业,指导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十七)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民政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机关政务和事务工作,组织草拟综合性文件;负责局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绩效考核、宣传、信访、人事、财务、工资、机构编制、安全保卫、网络维护和信息更新等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拟定全区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统筹规划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组织项目评审;组织拟定社工服务指导标准和考核评估指标,组织对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年度考核;负责全区社会工作的宣传、培训事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社工人才队伍的建设;指导、协调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工作。 

  (二)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室 

  负责全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区城镇和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负责完成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区划地名和勘界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地名法规,指导全区的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拟定全区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区划地名办公室开展东胜区与毗邻旗、全区各镇(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区域划分和边界纠纷调处工作,以及全区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优抚安置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现役军人(含武警)、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退休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负责现役军人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无工作的参战、参核退伍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等各类对象抚恤优待政策的贯彻落实;申报革命烈士的追认工作,申报因公致残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评定工作;指导烈士纪念物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军地双方互办实事,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双拥工作,积极做好双拥宣传。 

  (五)社会救灾救助室 

  组织灾害核查、上报和灾情发布,制定抗灾减灾措施,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转送赈灾物资。负责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贫困大学生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贯彻执行五保供养政策,拟定和实施敬老院建设规划;贯彻执行《收养法》,依法开展收养登记管理工作;配合市救助中心,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六)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和民间组织管理室 

  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监督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认证工作;贯彻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政策;负责全区的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依据《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婚姻习俗改革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研究拟定和实施殡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对殡葬用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殡葬用品行业秩序;推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的殡葬习俗;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做好殡葬服务工作。贯彻执行《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监督其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及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四、人员编制 

  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另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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