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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作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8-04-24 11:53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胜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5〕1号)精神,设立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区人民政府主管民族事务、宗教事务、蒙古语文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新增的职责: 

  1.负责蒙汉文牌匾制作厂家资格认定职责。 

  2.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职责。 

  3.负责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审批职责;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对东胜区范围内从事清真食品企业加工、运输、销售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等事宜的调查研究,提出全区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议;拟定全区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务管理的政策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协调全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少数民族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拟定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规划,督促检查规划实施情况,拟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规定;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筛选、分配、管理和使用。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做好全区少数民族群众权益保障工作。 

  (五)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在国家、自治区、市和区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研究全区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和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工作。 

  (六)在教育部门的总体规划和指导下,研究全区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本地区的民族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七)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八)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范和依法制止、打击邪教组织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 

  (九)管理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负责蒙古语文市面用文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对蒙汉文牌匾制作厂家资格进行认定;指导蒙古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对全区各部门、各单位民族宗教事务进行业务指导。 

  (十一)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做好机关学习、会议的组织、文件起草办理、文秘、信息、档案、信访、接待、财务、统计、采购、安全、应急、车辆、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二)民族事务室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和区有关民族、少数民族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全区少数民族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卫生、新闻出版、教育改革等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民族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举办民族文化活动和承办交由区举办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功会和那达慕大会;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医药文化的挖掘;负责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负责少数民族科技培训工作;开展民族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等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推荐和选拔使用工作,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宜。 

  (三)宗教事务室 

  依法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承办全区宗教工作相关活动,对涉及宗教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研究、指导处理宗教问题;参与研究拟定本地区有关宗教政策、法规、条例,并监督实施;调查研究各种宗教情况,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工作,协助各宗教团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处理各项事务;配合相关部门揭露和打击邪教、非法宗教活动、宗教地下势力刑事犯罪活动。 

  (四)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及管理,组织开展国家、自治区、市和区有关蒙古语言文字的科研课题公关和学术活动;监督检查自治区审定通过的蒙古语名词术语的使用工作;宣传贯彻并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市和区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研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承办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表彰事宜;负责蒙古语文市面用文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对蒙汉文牌匾制作厂家资格进行认定;指导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另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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