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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

作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8-04-24 11:53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胜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5〕1号)精神,设立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为区人民政府主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新增的职责: 

  1.负责试点外露天煤矿采矿用地审查、复垦规划设计审核、复垦验收等相关工作职责。 

  2.负责煤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火区治理)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和土地复垦验收职责。 

  3.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试点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验收职责。 

  4.负责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核职责。 

  5.负责改变土地用途审核职责。 

  6.负责农牧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涉及占农用地)职责。 

  7.负责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设计核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国土资源、测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区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管理办法;组织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划和方法;依法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加强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加强国土资源利用规划和保护,保障社会经济事业发展的用地需求;加强土地矿产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地价管理。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全区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指导、审核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全区测绘规划。 

  (三)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认真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查处和打击土地、矿产、测绘市场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四)拟定和贯彻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五)负责全区土地整理、复垦监督工作,确保全区耕地占补平衡,稳定耕地面积。 

  (六)组织全区实施地籍管理、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七)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凭、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按规定拟定、审查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指导和实施土地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工作。 

  (八)负责全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查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备案;承办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报批工作;按规定负责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造地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核算土地出让收益。 

  (九)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矿业权核查工作及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地勘成果管理;按规定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审查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承担除煤矿开采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审批外的其他临时用地审批。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址;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依法保护地质环境;组织认定、审查上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依法组织地热、矿泉水的管理。 

  (十一)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屋拆迁工作。 

  (十二)承办区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国土资源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件起草和文秘、人事档案、机构编制、机要、保密、保卫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爱国卫生、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工作;负责年度目标责任分解、下达、考核、汇总;宣传党的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完善监督机制,落实监督制度。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工作中依法行政的情况;监督检查“三重一大”执行情况;监督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政风行风建设情况;查办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办工作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各项规定案件。 

  (二)财务审计室 

  负责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管理工作;负责各项资金、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各项财务开支费用的报账、结算,按照规定收付和银行的结算业务;严格管理程序,确保各种财务票据真实、规范;按照规定做好各项费款的收缴入库工作;贯彻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有关的财务会计与审计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土地利用与耕地保护室 

  承担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划拨出让;负责土地利用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流转管理工作;负责出让地块的前期基础工作并组织上报;负责建立国有土地的国土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国土资源土地交易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承担全区土地整理重点项目的实施;对编制项目计划进行技术指导;在全区范围内选择和运作项目;开展有关的调研及技术研究;参与拟定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程、管理办法;承担技术培训;承办项目的鉴定、验收和复核;参与项目财务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效益评价等;参与编制全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承办土地开发整理信息服务。 

  (四)矿产地质环境管理室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利用现状调查、登记、统计、矿业权实地核查、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辖区内矿权纠纷调处、采矿权价款的审核工作;依法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矿业权延续、年检、抵押等手续;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负责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督管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和保护地质遗迹;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参与认定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参与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参与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组织实施矿山临时用地复垦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矿山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的初审工作;加强煤矿临时用地复垦日常监管及验收管理工作。 

  (五)规划测绘室 

  组织编制并负责监督实施国土资源相关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测绘行业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专项规划和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测绘和地图市场管理工作。 

  (六)政策法规室 

  对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和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负责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负责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依法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指导土地管理人员依法行政;负责有关国土资源政策法规解释工作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涉及国土资源的议案、提案、建议的办理工作。 

  (七)地籍管理室 

  负责地籍管理工作;承担或参与调处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承担土地报批权属证明工作;组织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八)征地拆迁室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屋拆迁工作;组织实施集体土地的征收、国有土地的收回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的拆迁;收集、整理和移交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档案;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另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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