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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作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8-04-24 11:52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胜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5〕1号)精神,设立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区人民政府主管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的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黑色路面以外的人行道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经营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辖区内市容市貌的监察和管理。 

  (十)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和管理;负责设置道路两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并进行管理。 

  (十一)负责受理、审查建筑垃圾的申报、核准并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负责测算已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量和收费工作;负责对城市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销纳、利用等行为进行管理,负责建筑垃圾销纳场所的管理。 

  (十二)负责城市建筑物和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审批和管理。 

  (十三)负责辖区内数字城管事、部件的采集工作。 

  (十四)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制度建设、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材料起草、会议组织、公文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干部理论学习和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外来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责任制资料的整理工作。 

  (二)机关事务室 

  负责人员的人事、劳资;负责财务收支、核算以及“五险一金”的核对工作;负责办公物品的采购和发放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办公区域的物业管理、卫生监督检查和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并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 

  (三)市容管理室 

  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大型标语、临街横幅、条幅、城市建筑物和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审批和管理;负责“门前五包”电子档案的管理。 

  (四)政策法规室 

  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及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管理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工作;负责起草有关政策和规定,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负责对日常执法案件的审核、档案管理及监督指导;负责行政处罚听证和重大案件处罚后的报备工作;负责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及管理工作。 

  (五)执法协调室 

  负责数字城管二级平台的案件接收、派遣和反馈工作;负责数字城管案件处理情况的反馈统计;负责协调大队、科室综合处理的案件;负责与区社会服务监督中心的业务对接、案件核实及各类案件的审办工作。 

  (六)城管综合服务室 

  负责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负责来电人员的解释答复;负责来访人员的咨询和引导;负责受理举报案件;负责业务咨询的受理;负责对全局执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联系直属执法大队。 

  三、人员编制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另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名。 

  四、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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