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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环境保护局

作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环境保护局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04-24 11:49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胜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5〕1号)精神,设立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环境保护局,为区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负责环境信息化建设工作职责。 

  2.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控职责。负责监督全区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建设、验收、运行及维护工作;负责按规定对在线监控设备第三方运行维护企业进行考核评估;负责对污染源在线监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辖区内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公布率和完成率达到100%;协助市环保局完成传输有效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的监督管理。 

  3.贯彻执行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职责。 

  4.负责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职责。 

  5.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职责。 

  6.负责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核准职责。 

  7.负责建设项目(水利、轻工、纺织化纤、水运、城市交通设施、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权限内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职责。 

  8.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职责,验收项目及内容包括:房地产类(全部)、城市基础设施(管网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绿化、亮化工程)、水利工程(河道整治、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建筑材料(商砼拌合站、白灰煅烧除外的采石场、砖瓦厂)、医院建设(专科医院、卫生院)、种养殖(报告表全部)、加油(气)站(全部)等。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环境监管职责;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职责;加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环保信息公开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保规划要求,牵头拟定全区环境保护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参与拟定全区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重大经济政策、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区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调查并按权限处理全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调解决跨旗区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工作;监督落实全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区环境监察工作,以及环保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区减排目标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的制度、办法,以及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拟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控制措施;督查、督办、核查全区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 

  (五)承担全区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对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出具审查意见;监督执行建设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 

  (六)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全区各类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向市环境保护局和区人民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和区级自然保护区的报批、审批建议,并协助管理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和区级自然保护区。 

  (八)负责全区核设施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全区环境统计、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负责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环境保护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秘书、档案、财务、固定资产和行政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档案管理、队伍建设、学习培训等工作;负责组织完成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等各项考核任务;负责组织完成工、青、妇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完成“创卫”、“创城”和“创模”等相关工作;负责与上级业务部门、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接协调;负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开展党务、政务工作。 

  (二)污染物防治与总量控制室 

  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大气、水体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排污收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等环境管理制度及措施办法;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控制措施;督查、督办、核查全区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全区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有毒化学品并拟定有关污染防治规划;承担全区核、辐射、危险废物、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对放射性设施环境安全以及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管理室 

  按照验收权限,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和试生产阶段的环境监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工作;负责按照审批权限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批;负责对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出具审查意见;监督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负责做好全区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基础工作,并提供跟踪服务,协调上级环保部门予以推进。 

  (四)规划与监测室 

  负责提出全区环保领域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承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保设备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科技监测工作;负责全区环境保护技术的开发、推广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承担建设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参与温室气体控制、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推动循环经济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室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自然生态保护法规规章;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提出新建和调整的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和区级自然保护区的报批、审批建议;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助管理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和区级自然保护区;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六)政策法规宣教室 

  负责全区环保系统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和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拟定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对重要发文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审核把关;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和监督听证工作;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及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组织开展执法人员法制培训、考核和领证工作;组织、协调办理人大和政协的议案、建议、提案,以及群众来信来访案件。 

  负责全区环境宣传教育《纲要》的贯彻落实,围绕中心工作编制完成全区环境宣传教育大纲;负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建设当地环境宣传教育信息网站,指导全区的环境社会宣传教育和绿色学校的基础教育工作;负责环保系统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工作。 

  (七)污染源在线监控室 

  负责环境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工作;负责统一发布环境质量信息;负责监督全区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建设、验收、运行及维护工作;负责按规定对在线监控设备第三方运行维护企业进行考核评估;负责对污染物在线监测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现场监督检查、有效性审核工作;负责监督辖区内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公布率和完成率达到100%;协助市环保局完成传输有效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的监督管理。 

  (八~二十二)铜川镇环境保护站、罕台镇环境保护站、泊江海子镇环境保护站、公园街道环境保护站、林荫街道环境保护站、交通街道环境保护站、建设街道环境保护站、富兴街道环境保护站、天骄街道环境保护站、巴音门克街道环境保护站、诃额伦街道环境保护站、兴胜街道环境保护站、纺织街道环境保护站、民族街道环境保护站、幸福街道环境保护站 

  开展本辖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对本辖区污染源、环境敏感点、环境隐患风险点,开展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和安全生产工作,预防环境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协助监督、管理、指导本辖区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协助调查本辖区环境违法案件;协助开展本辖区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和农村“生态创建”活动;协助处理和调解本辖区环境信访、投诉及纠纷案件,收集、上报本辖区群众环保意见和建议等信息。 

  四、人员编制 

  区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另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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