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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4 11:45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胜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5〕1号)精神,设立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区人民政府主管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调整的职责 

  1.将原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管理职责、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职责和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相关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区商务局承担的酒类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区农牧业局承担的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进入到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新增的职责 

  1.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日常监管和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职责。 

  2.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职责。 

  3.负责餐饮服务消费等环节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职责。 

  4.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相关许可、广告审查和日常监管职责。 

  5.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企业)日常监管职责。 

  6.负责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职责。 

  7.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兼营医疗器械审批职责。 

  8.负责药品连锁企业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零售)审批职责。 

  9.负责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人员登记职责。 

  10.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和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机制。 

  2.推进我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3.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4.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蒙药等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推动建立并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制定全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风险监测计划、监督抽检计划和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分析预测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调查研究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和实绩考核。 

  (四)负责监督实施药品流通法律、法规和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蒙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全区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连锁总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规范化药房管理;指导开展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工作,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及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核查发放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淘汰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监督抽检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督实施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监督实施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负责行政许可工作。 

  (六)拟定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和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及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七)拟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参与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相关行政许可和强制检验的相关工作并承担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九)拟定酒类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酒类流通的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参与酒类流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酒类流通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酒类流通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十)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十一)指导各食品药品监督所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督促检查各食品药品监督所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二)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十三)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纪检、督查、采购等日常运转工作及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负责领导批示和重要政务的督办;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本系统财务工作,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组织编制年度预决算并监督执行;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负责本系统车辆管理工作。 

  (二)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室 

  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和相关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和协调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相关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并进行考核评价;负责拟定全区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监督抽检计划和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全区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负责调查研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参与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工作;承担食品药品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备案;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律建设和政策咨询工作;承担本系统法律法规培训和业务培训。 

  (三)电子信息化管理室 

  承担机关党务工作;承担区食品药品视频监控综合平台和公众服务平台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承担全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追溯全程监控和网络维护工作,及时协调处理问题产品;承担通过二维码扫描确认超市所销售食品是否合格的电子监管工作,保证市场秩序有序规范;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等综合性文字材料;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拟定本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承担本系统年鉴编纂工作;负责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和综治维稳等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各类信息起草和报送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工作,开展3·15、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月等宣传活动;指导本系统信息化建设。 

  (四)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室 

  负责监督实施药品流通法律、法规和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蒙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全区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连锁总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规范化药房管理;指导开展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及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核查发放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淘汰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监督抽检工作。 

  (五)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室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相关卫生许可和强制检验的相关工作并承担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管理规范,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六)餐饮服务监管室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和区有关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负责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七)食品生产监管室 

  拟定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和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及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八)食品流通监管室 

  监督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拟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参与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九)酒类流通监管室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和区有关酒类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酒类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酒类流通的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参与酒类流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酒类流通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酒类流通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另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派出机构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3个派出机构,分别为天骄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交通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公园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林荫和纺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建设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诃额伦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巴音门克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民族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富兴和幸福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罕台镇和兴胜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铜川镇食品药品监管所、泊江海子镇食品药品监管所、装备制造基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派出机构实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具体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以及科普知识宣传、信息报送等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与区农牧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牧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通过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对经风险评估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五)与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鄂尔多斯办事处的有关职责分工。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鄂尔多斯办事处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鄂尔多斯办事处应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鄂尔多斯办事处应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控制措施,并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六)与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的有管职责分工。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违法广告和违法广告监测结果,应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通报,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依法查处。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七)与区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商务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负责组织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办工作,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相衔接机制,加大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重特大案件的侦办、打击力度。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迅速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予以协助。 

  (九)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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