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务和水土保持局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的职责
将区水务和水土保持局承担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排水审批和监督管理以及城市排水建设与管理、污水处理、中水回收处理利用职责划入区城市建设局。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管理职责。
2.负责坝顶(大中型水库之外)、堤顶、戗台(黄河干流之外)兼做公路审批职责。
3.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职责。
4.负责入河排污口登记备案职责。
5.负责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批职责。
6.负责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职责。
7.负责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职责。
8.负责钻井业技术资质初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务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拟定全区水务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供水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统一管理全区范围内水资源(含大气降水、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管理全区水源地的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全区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组织全区规划和开发建设项目中有关水资源、供水、水利水保工程建设、水土保持方案、抗旱等项目的论证审查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区取水许可证办理,水资源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全区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工作,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区自然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并负责其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审批。
(六)负责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及全区抗旱工作,负责农村防汛工作。
(七)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
(八)监督全区农村水利和乡镇供水、安全饮水工作。负责城市供水建设与管理,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九)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
(十)负责全区水务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水务和水土保持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和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公文管理、秘书事务、重要文件起草、宣传信息、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总务、接待、人事、统计、信访、安全保卫、综治、环境卫生、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党委的日常事务、组织发展和党员的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区水务和水土保持局确定的重点工程、中心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和考核;负责协调所属事业单位工作,同时协调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党风廉政、纪检监察及行风评议等工作;负责局机关信息化工作。
(二)财务审计室
负责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报帐、决算及日常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协调办理上级部门和区财政拨款;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水务系统实施的水务工程款进行监督。
(三)工程管理室
负责水务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对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坝顶(大中型水库之外)、堤顶、戗台(黄河干流之外)兼做公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防洪规划,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和钻井业技术资质初审等的技术审查工作;负责监督和检查系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区沙棘种植管理及自查验收工作。
(四)防汛抗旱办公室
负责汛前、汛期各类水利水保工程防汛检查;负责防汛责任制落实、防汛物资储备,组织开展防汛演练、修改完善防汛预案和收集汛情信息并及时上传下达;完成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水务和水土保持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兼书记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组长1名。
另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办理。